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银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吴江支行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苏州市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苏银〔2017〕22号)、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吴政办〔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名称
原“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商业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1.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该申请人为一类贷款申请人)。
2.对在区级以上创业竞赛或创业项目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创业典型),以及毕业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该申请人为二类贷款申请人)。
3.对入驻苏州市级以上创业示范载体(含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等)的优质项目,申请人可不限户籍(该申请人为三类贷款申请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该申请人为四类贷款申请人)。
5.在吴江创业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含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商户)的在吴江高校大学生、其他城乡劳动者(该申请人为五类贷款申请人)。
三、贷款条件
申请人属本《细则》前四项规定中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经查验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吴江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的,并且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申请贷款人相符;
(二)具备与工商注册登记时间相符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三)无工商登记注册的承包本地商场场地或柜台、承包企业车间、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提供相关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需同时提供其它商业保险凭证;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六)自办实体已开通社会保险账号,并且自主创业者本人已在所办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自主创业的在吴江高校大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七)具备还贷能力。
四、贷款额度
一、二、四类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为10万元,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带动就业指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之日前所办实体为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者本人);第三类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为10万元,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第五类贷款对象,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
五、贷款期限
前四类贷款对象,最长贷款期限3年,第五类贷款对象贷款期限2年。
六、贴息标准
前四类贷款对象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第五类对象按照基准利率50%贴息。
七、贷款次数
同一贷款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本细则实施之前吴江户籍自主创业人员按原政策已经享受第一次创业担保贷款人员,可按新政策额度,再次申请不足部份贷款额度。
八、其他
将现行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九、贷款经办银行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江区支行、苏州银行吴江支行、江苏银行吴江支行承办。其他商业银行经申请签定三方贷款承办协议后,也可承担该项业务。
十、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以及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贷款需要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同意推荐,填报《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向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由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担保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审查。
十二、贷款流程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的第三、四项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个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对贷款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查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贷款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达不到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或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十三、担保
贷款人应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或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条件的规定,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承办银行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取消反担保。
(一)一类贷款申请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苏州市市民信用信息库中无不良记录的。
(二)二、三、四、五类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对其中贷款申请额度在10万元以下,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息良好的。
对经办银行综合评估后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以及其他企业担保贷款的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反担保。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非直接居住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承贷银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压品,并免除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内、外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两人以上。
对以房产抵押或设备质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其房产或设备评估费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由区就业资金承担。
十四、贴息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的,不享受贴息政策,当贷款到期前由担保人代偿时,符合贴息规定,贴息应记入担保人帐户。
十五、贷款承办
商业银行应与吴江区财政局、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定创业担保贷款承办协议,贷款协议有效期三年。根据贷款规模将担保贷款基金存入承办银行专用账户。
十六、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进行清贷。经办金融机构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金融机构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融机构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金融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金融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反担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担保人的房产或由反担保人工资收入代偿。
十七、逾期及呆坏帐处理
(一)代偿。对一类贷款申请人中贷款时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发生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的本金按区创业担保基金承担90%、贷款经办银行承担10%的比例代偿。对二、三、四、五类贷款申请人中贷款时符合反担保条件的,由经办银行提出,经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取消反担保的,发生逾期贷款的本金按区创业担保基金承担70%、贷款经办银行承担30%的比例予以代偿。代偿后,经办银行应依法向贷款人进行全额追偿。呆、坏帐贷款利息、罚息以及追偿期间贷款利息均由贷款经办银行负担,追偿所得首先用于抵还创业担保基金代偿部分。
(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提请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合理调整贷款政策。
(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95%以上,经考核后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回收余额的5‰给予经办银行工作奖励,奖励资金由创业引导资金承担。
(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银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基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五)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六)坏帐核销按《吴江区创业担保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
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管理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吴江支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承办贷款的商业银行组成。当出现坏账核销时,联席会议增加贷款人创业实体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由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十九、社区(村)的责任
(一)向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做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二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类别确定,根据创业人员所办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并提出贷款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区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应通过诉讼保全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在追偿无果的情形下,到期三个月后向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核销。
二十二、财政局职责
(一)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规模达标。
(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三)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三、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核销办法由我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发文日起施行,吴银发(2016)19号同时废止。